广东:不堪同性恋骚扰 小伙锤杀德国老头

国内来源:心同网2009-11-18

  心同网讯 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1岁的晓峰(化名,男性)杀死69 岁的德国人傅某(男性)一案。被告晓峰因不堪与其同居的德国人傅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愤而将傅某杀死。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晓峰提起公诉,但晓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晓峰是在自己人身受到伤害时做出的防卫性反应,是防卫过当,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法院没有对该案当庭做出宣判。  引来七八十名旁听者  昨天的庭审引来了七八十名旁听者,法院不得不将原定于第四法庭审理的这个案子移到了该院最大的第一审判庭。被害人傅某的家人并未参加庭审,被告晓峰的父母及其他两位亲友坐在法庭最后一排听审。  上午9点半,犯罪嫌疑人晓峰带着手铐被法警带到庭审现场。在整个审问过程中,晓峰情绪稳定,思维清晰,陈述供词有条有理。  据检方提供的材料,今年7月12日中午,晓峰在与傅某同居的出租屋内午睡时,傅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晓峰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最后晓峰用锤子击打傅某太阳穴,致其死亡。事后为防止罪行败露,还将傅某尸体分解,抛弃于市内多个地方。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晓峰工作单位宿舍内将其抓获。  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成疑问  晓峰为何愿意与一个有同性恋倾向且多次骚扰他的傅某同居呢?晓峰在法庭上给出了3个理由:其一,傅某像他爷爷一样照顾他,事实上,晓峰也一直称傅某为“爷爷”;其二,傅某拥有几十年工作经验,可指导晓峰的职业生涯;其三,傅某懂得6国语言,晓峰通过向他学习外语实现自我增值。晓峰说自己在同傅某一起生活后,外语水平提高很多,他和傅某之间的交流都是用的英语。晓峰的同事提供的证词也证实了最后一点。  二人的这种非正常关系是否存在金钱上的交易?在法庭上这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安调查证明,晓峰的中国银行账户从3月20日到7月30日之间的交易余额为10元。但晓峰的一个同事的证词说,晓峰曾经提到其“爷爷”很有钱。  晓峰否认了这一点。他说,虽然合租的房子是以傅某的名义登记,但其房费和生活费都是他们俩按份出资的。傅某并不富有,是靠拿德国政府最低生存保障金生活。  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在庭审中,检方认为,晓峰故意杀害傅某,作案后不但没有对其进行救护,还分尸抛弃,故意隐瞒事实,应当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晓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晓峰的犯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有:第一,被害人傅某先对晓峰做出不法侵害,使晓峰受到伤害和侮辱。虽然傅某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强奸罪,但不可否认其不法性。第二,晓峰在击倒傅某之前,已经对其发出警告,伤害后也没有进一步加害,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有明显区别。第三,晓峰认罪态度好,可改造。第四,只有少数罪大恶极罪犯才应予判死刑。  ■案情回放  拒绝同性恋关系而杀人  晓峰是我市某星级酒店的工作人员。2008年12月,他和傅某相识,并受傅某邀请,从今年1月起,两人一起到傅某租住的房屋内同居。在同居期间,两人确曾发生过性关系。据晓峰陈述,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是:那天晓峰喝了些红酒,有些醉了。这时,傅某就趁机触摸晓峰的外生殖器,并为其自慰。此后,晓峰就与傅某发生了性关系。  但是,晓峰自认是一个很传统的中国男人,对于他和傅某之间的这种关系一直引为羞耻,也没有对任何人提及过这件事。其间,他也为此事和傅某发生多次争吵,也多次搬出傅某的出租屋,但都经不住傅某的纠缠又搬了回去。  7月11日,傅某再次要求搬走的晓峰搬回出租屋住,并保证不再对他进行性骚扰。于是晓峰又搬了回去。谁料到,第二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当天中午,晓峰正在午睡。突然,傅某上前掀开晓峰身上的被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晓峰拒绝,并挣扎着跑进厨房。傅某跟了上去,堵在厨房门口,还继续提出同样的要求。情急之下,晓峰拿起厨房内的一把锤子放在胸前,警告傅某不要靠近,否则就要用锤子打他。傅某没有理会,依然扑过去。晓峰挥起锤子砸在傅某的左太阳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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