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机长说起:传播艾滋病与《故意杀人罪》
话题作者:色流2012-10-07
19岁的高中生同志发帖举报某航空公司一名机长感染艾滋病,并且(与他)“发生关系的人已经多达几十人,有几位已经确诊感染”。看到这消息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真的吗?这位机长的个人隐私是否被很好的保护了呢?——尽管他真的是一个十足的人渣。
在我记忆中,这已经不是我见过或听说的第一起这样的事件了。之前沪上曾经有一位十分有名的 “艾滋名媛”,流窜全国各大城市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不采取安全措施,还在网络上高调地大肆宣扬,毫无忏悔。后来,杭州似乎也有这样一位 “艾滋高富帅”,并引发了圈子里的“连锁反应”,杭城危机,一时间人人自危,噤若寒蝉。
艾滋机长,你究竟犯了什么罪?
还没有等我回到国内,这位“艾滋机长”就被宣布停飞,并被安排治疗。整件事情令我震惊的是曾经发帖揭露他的那位同学,或者任何一位受害人并没有起诉他,而司法机关也没有介入的意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下降,事件最终似乎趋向不了了之。
那么,针对“艾滋机长”的所作所为,究竟是否“有法可依”呢?
实际上,中国大陆自2006年起,就施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用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在这部条例中,对于“艾滋机长”这样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情况,《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是这样记述的:
第38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62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艾滋病与《故意杀人罪》
那么,如果 “艾滋机长” 的案情(传播艾滋病并造成数人感染)属实,他应当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呢?
有人提到,“艾滋机长”这样随意通过419传播艾滋病,是不是应当判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答案是:不适用。
如果“艾滋机长”通过献血,污染的针头,或者器官移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传播艾滋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那么他才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之前在出租车里的“艾滋针头”事件。
根据刑法,“艾滋机长”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论他是直接或间接故意,都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滋病,不可怕;人心,最可怕
写到这里,“艾滋机长”的最终审判结果已经一目了然。等待着他的不仅仅有生理的病痛,还有来自全社*会的谴责。在这里,我再次正告那些自以为逍遥法外,仍然肆意传播HIV病毒的 “名媛” 们——你们已经触犯了刑法,并且绝对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整件事件中,我仅仅为“同性恋”再一次背负的污名而扼腕叹息。同性恋不等于艾滋病,何况即便感染了艾滋病也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社*会的无知与人心的冷漠。为了明天,为了爱你的人们,请戴上安全套,不要让“艾滋机长”重出江湖,更不要让我们的爱心永远荒芜。
(提示:上述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讨论和参考。心同网刊载此文出于展示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延伸阅读:19岁男生揭发海航机长恶意传播艾滋病毒 19岁男生举报海航机长恶意传播艾滋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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