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重伤:谁有权利要求蔡英文“出柜”?
话题作者:许秀雯2011-05-11
我们对于政治人物的性向与财产,真的具有同等的「知的权利」吗?要当国家领导人真的就该放弃个人隐私吗?政治人物如要对「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化」的公共议题表示意见,都需要先公布自己的性倾向吗?
施明德表示「如果蔡英文真的是同志,就大方出柜,像冰岛的女总理一样,把台湾带往更进步的境界…」,他的立论基础是,「性向就像财产一样,应当要公布,要当国家领导人,就没有个人隐私。」以及因为「这牵扯到涉及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化等问题时,身为执政者的立法态度」。
然而我们对于政治人物的性向与财产,真的具有同等的「知的权利」吗?要当国家领导人真的就该放弃个人隐私吗?政治人物如要对「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化」的公共议题表示意见,都需要先公布自己的性倾向吗?
首先,性向与财产虽都与隐私相关,但二者性质具有重大差异无法相提并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只有在隐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必要范围内,才应该被公开,且此种对隐私权的侵害(限制)依宪法第二十三条必须由法律明定。
基此,一般人的财产状况受「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属于不必向公众揭露的「隐私」,然而公职人员以及总统丶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状况则须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开,这是因为这些人有机会经手公共资源,其廉洁与否将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法律保障公众对此应有「知的权利」。
但对于公职人员或公职候选人的性倾向,我们并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法令要求其公开相关资讯,因为一位政治人物的性倾向与其道德丶品格丶能力及公共利益皆无关,政治人物的性倾向在法律上属于受保护的隐私,不因为要当国家领导人就得被迫放弃。
其次,施明德的这番喊话,除了刻意邀请公众来窥探蔡的性倾向以外,并欲藉此暗示蔡可能不够勇敢与诚实,以致不适合担任国家领导人。但这种要求或强迫他人出柜的举动,在一个对同志仍存有许多偏见与歧视的社会中,无异要这个个人去承受同志身分可能带来的风险与不利对待。
稍微了解同志社会处境的人都知道,正因身处不友善的异性恋霸权社会,如果同志选择不公开性倾向,其实更接近一种为避免遭受侵害所发展出来的「正当防卫」,与个人是否诚实或勇敢无关。「现身」与否,绝不应被简化为个人层次问题,而系于社会条件如何影响及限制了个人可以有的选择。
如果施明德对他的性倾向从不避讳,那绝不是因为他特别诚实或勇敢,而是因为异性恋根本是一个主流优势的身份,其公开与否毫无受到社会压迫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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