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酒吧”的伦理审视
话题作者:王瑞芳2009-11-30
志愿者向男同性恋者发放专用的安全套
防艾活动室,男同性恋者在走廊边晒太阳
2009年11月,由云南大理市卫生局出资、10多名防艾志愿者负责经营的以同性恋为主体顾客的酒吧即将正式营业,卫生局和志愿者们计划通过酒吧的平台对更多潜在的艾滋病患者进行“同伴教育”。
同性恋,曾经是世人眼中极其荒谬的、不可理喻的、令人感觉可耻的存在,因而关于同性恋现象中的诸多问题也是争论不断。不过,性观念的历史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近年来,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已经由犯罪转为病态,由病态转为正常,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认可度也日益提高。“同性恋酒吧”的出现就是一种反映。
当下,公众在思想观念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变得越来越宽容,公开谴责同性恋现象的论调也不如之前强硬,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了修改,部分国家已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并且承认同性恋者拥有与异性恋者无太大差别的权利,如美国的“布诺司特案件”就是美国法律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的体现。我国于2001年4月20日在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出去,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这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非为环境所造就的,也并不因公众的反对、歧视甚至是历史的压迫而消失,它的存在是一种生理现象的差异,并非因其个人的道德观低下所造成。
我国官方2004年首次向外公布了中国同性恋人群的数量:中国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受过教育的青年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笔者以为,有官方背景的“同性恋酒吧”出现,是社会宽容和文明进步的写照。也就是说,在文明、民主的社会里,个体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自由,同性恋现象亘古有之,虽然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中长期处于耻辱的地位,但是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个群体的存在,并且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认可。当这个群体以自身的行动证明自己对于社会是无害之时,社会也应对其权利给予保障。
笔者以为,同性恋并未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民主、法治观念中有这样一种精神: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合理处置同性恋现象,对同性恋者的权益进行一个适度的合理保护,将带来很大的益处。不能因少部分人的行为,而将不良印象强加于整个群体中,进而苛责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社会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并不代表所有人都必须接受,也不代表着所有个体都必须按照此种方式生活,因此,消除偏见,理解差异,应是社会的信念。同性恋者是人,是人都应享受人的权利,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应有此宽容度。
法不禁止即自由。学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人们可自酌而行之。那么,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同性恋的权利同样也应受到合理的保护,只要同性恋者行使权利时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和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就享有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是“同性恋酒吧”给予我们的深刻启示,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和宽容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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