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同直婚!性倾向和非异性恋正统婚姻

关注来源:心同网2013-01-29

再回到一中院的报告。其实,报告中的偏见口吻除了出于内化的恐同观念以外,有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各界的压力。作为首都的一个国家机关,北京一中院既面临着上级法院和党委的指示,又要面对群众尤其是网友的意见和批评,慎言慎行是难免的。在互联网时代,后者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报告的最后一句话表现出法院无奈而软弱的“大众路线”:“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法律和公共舆论(包括大众传媒)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法治命题,就连美国的九个大法官也难以拿捏其间尺度。然而,不论是司法独立说,还是社会与法的同步说,都应当展示明晰的论点,加之逻辑缜密的分析。而一中院寥寥一句“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似乎是在用权威定基调,同时向公众推卸自己的责任——反正大部分人都不会反对“异性恋无过错”,而你如果提出异议,那你就是在与大众作对。这是一种粗糙的民主,也是民众对司法的绑架,更准确地说,是法院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对自己臆造出来的绑匪百般依赖,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和理性。

另外,还有建议称,同性恋隐瞒身份与异性恋结婚,对不知情一方伤害极大,应当立法使“骗婚行为确认后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以防下一位同妻或同夫上当受骗。然而,如何确认“骗婚”在法律中尚不明晰,公权力很有被滥用之嫌。并且,不是所有行为都适合记入信用档案。西方国家虽然注重诚信,但他们强调的是经济领域的记录,而非对性倾向、性别特征、性偏好的记录。而将同直婚史作为骗婚的一个类型记录在案,实际上是一种“红字”式的惩罚手段。当信用记录被扩大到亲密关系领域时,社会便成了一个十足的警察社会——对性时时刻刻都在凝视和规训,没有过往,没有隐私,每个人都在被迫忏悔。同时,法律又不认可同性伴侣,这使得一些同性恋者很可能用更隐秘的手段欺骗下一位异性恋。这一提议也忽视了双性恋或变性人,因为如果前一段婚姻被认定为骗婚而记录在案,他们想要说服下一位异性相信自己对他们的真情实感则更是难上加难了。这个提议竟得到不少人的支持,这与隐私权的长期缺失有很大关系。隐私权的潜台词就是:人无完人,每个人都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小嗜好不入世人之眼,每个人都可能做一些“肮脏堕落”(当然这也是社会强加的定义)但于人无伤的事,所以每个人都有不被打扰和干涉的权利,而这就是隐私。对与性有关的信息进行备案,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还有许多法律人和同运家积极呼吁同性婚姻立法,似乎这是解决同妻问题的万能药。他们的逻辑是:既然同性恋骗婚是因为和自己的爱人无法结婚,同时家庭和社会又对婚姻过于重视,那么如果同性婚姻得到合法化,问题不久迎刃而解了吗?然而这种思维是过于简单的,因为就算法律认可了同性婚姻,也不等于社会和自己的家庭就能接受自己与同性结为莲理,同性恋者很可能仍然需要进入同直婚以面对压力;就算进入了同性婚姻,社会的歧视语言和身体暴力不消除,同性恋者仍然会四处碰壁。更重要的是,如果同性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法与异性婚姻平等,那么婚姻就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壳罢了。相反,要减少基于隐瞒的同直婚,最紧迫的是要保障同性伴侣及其家人的实体权利,如医院的探护权,税费的平等,社保福利的完善,收养时不受歧视,以及工作上受到平等对待,等等。这些权利都并不是只能附属于异性婚姻关系,甚至也不应当局限于同性伴侣关系。如果同性权益运动只侧重于同性伴侣,则只是在保护“离经叛道”的酷儿中“循规蹈矩”的那一部分人,而忽视了单身的、独身主义的、开放关系的、离过婚并带有子女的人等等。因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未婚的异性恋、单亲的异性恋等人群并不互斥,因为他们都在异性恋正统制以及异性婚姻的霸权下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排挤。良法一定是包容的、合作的、多元的,良性的同运亦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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