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之间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危害性大

关注来源:心同网2011-10-28

  同性恋现象,在社会走向多元与包容的今天,虽不再成为禁忌的话题,但作为游离社会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事实上无论是传媒还是公众的习惯性思维中,由于其行为并不符合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往往处于受歧视和被嘲讽的风口浪尖和尴尬境地。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绝大部分同性恋在现实世界中,为了不遭受冷眼、嘲讽和排斥,他们对自己的隐私遮掩很深,不想让家人、朋友和公众知道哪怕半点实情,对自己哪怕泄露隐私的丝微“风吹草动”惶恐不已。因此,同性恋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尤为隐蔽。同性恋之间的交往往往在不为公众所知的“地下”进行,作为被害人的同性恋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时,慑于犯罪嫌疑人暴露隐私的俱厉声色,为顾及名誉不愿也不敢揭露犯罪。  二、危害性大。同性恋之间的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只要成功一次,揣摩到被害人的心理后,在没有外力的正当干预情况下,便会变本加厉,一发不可收拾,甚至在同性恋群体中为虎作伥,为所欲为,殃及祸害到整个群体。当同性恋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往往处于一种孤立无援、束手无策的绝望境地,在倒霉之余,也认识到了同性恋之间违法犯罪的零风险、高收益,间接推动被害人迅速转化为加害人。  三、社会关注度不高。由于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伦理,群体同性恋因为其行为异于常人往往被公众疏远和隔离,公众不接触、不靠近、不关心同性恋,所以在同性恋之间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时,公众往往摆出一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冷眼旁观,任其发展。  此案给同性恋的启示就是,在面对权益受损时,特别是遭受违法犯罪时,要勇于抗争,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这个社会符号如何才能让公众认可,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何让同性恋者摆脱阴暗、自卑的“灰色生活”,走向健康、自尊的“阳光地带”,从而铲除此类犯罪的社会土壤,对当前社会学界和法学界都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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