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性恋犯罪”增多 防范亟需关注

关注来源:上海法治报2009-09-04

  王某是本市同性恋者。他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四名同性卖淫者,准备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2002年9月下旬,他们一行5人住进了由王某租借的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王某规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

  此后,王某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后与四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案发。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

  不歧视、不侮辱他们,体现司法公正

  “这些涉及同性恋的犯罪行为中,同性恋者有时是犯罪分子,而有时又是受害者。”黄浦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这类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几点:

  一、同性恋者目前在社会中比较“尴尬”,较为注重隐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个心理特点来作案,而不少受害者也确实会产生因为 “难言之隐”而不敢报警的心态。

  二、由于部分同性恋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会采取较为偏激的行为进行发泄,因此一些性侵犯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卖淫情况。

  三、同性恋者有时会遭遇到社会上一些歧视的眼光,容易形成偏激心态,因此在行事上容易走向极端。

  检察官认为,要减少这些涉及同性恋的犯罪行为,除了在司法上对同性恋者不歧视、不侮辱外,更需要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帮助,不能冷漠地将他们 “边缘化”。只有这样,同性恋者才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消除他们可能导致犯罪的偏激心理。

  “事实上,法院在受理涉及同性恋的案件时,不会有任何的歧视和侮辱,一方面这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素质,也是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本市法院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同性恋行为在我国并不是违法行为,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人思想的进一步开放,同性恋者可能得到更为宽容、理解的眼光。

  “不歧视”首先体现在对同性恋者身份的犯罪者的处罚 “一视同仁”,而对同性恋者身份的受害者的司法援助也同样如此。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中没有任何针对同性恋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一旦触犯法律,他们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 “敏感区”。而一旦他们受到各种权益上的侵犯,同样也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援助。

  同时, “不歧视”表现在司法机关对涉案同性恋者隐私的保护,维护其应有的尊严。相关人士说明,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同性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十分重视,其相关资料、信息如无公开必要,法院将对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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