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之间发送手机黄段子是否也构成性骚扰?

关注来源:心同网2009-05-23

  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著名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博客中提问说,鉴于同性恋现象的客观存在,同性之间发送手机黄段子是否也构成性骚扰?  此外,郑渊洁还质问,作为黄段子的载体,手机通讯运营商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有,既然黄段子可以构成性骚扰,垃圾短信是否也可以立法构成非性骚扰?或者叫做骚扰。  郑渊洁表示,最怕黄段子构成性骚扰的,是手机通讯公司,这类短信,应该占其营业额的大头。有人甚至据此怀疑黄段子短信的创作源头。  (环球时报 特约记者 李秋恒)  链接:北京首次立法规定发黄段子属性骚扰  京华时报5月22日讯: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据了解,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代表们认为,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对于性骚扰这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辽宁省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北京完全相同。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此,周继东说,这些措施包括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KTV等营业性场所设置可视窗口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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