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同性家庭情况下受害人纳入保护范围
关注来源:长春日报2009-03-07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有25条,本着依法、创新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中性立法,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别、年龄的区分,保护对象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二是前瞻性立法,既考虑了传统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又考虑到未来我市家庭关系的实际发展趋向,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况下的受害人纳入保护范围。三是实用性立法,比如,关于投诉机构、公安机关和110接警服务、设立救助场所、司法鉴定等规定都实用。 据悉,《条例》突出了运用多种手段,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强调将工作前移,重在预防,并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都给予明确界定,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组织领导和执法主体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条例》立足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的社会化防控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更符合现代人权观念的法律救助。确立了对受害人的法律救助措施:第一,对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救助请求的有关组织和单位明确规定了首问负责制,强调“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第二,针对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予以法规授权,强调“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三,设立救助场所,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另据了解,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长春市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狠抓贯彻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将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在经费、人力、政策上提供保障和支持。还将尽快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机制、监督机制、联动机制和调研机制,促进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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