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台外交官同性配偶无“法”享礼遇
国际来源:联合报2011-07-26
美国纽约州允许同性结婚的新法廿四日生效,全球已有数十国承认同性婚姻。但这些国家的驻台外交官,却因台湾不承认同性婚,其法定同性配偶无法享有外交官眷属该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立委呼吁外交部应放宽限制,内外有别。 目前在台设驻馆处的国家,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瑞典、阿根廷、南非和美国七州,都允许同性婚。多年前,某国驻台副代表来台履新时,外交部以台湾法律不承认同性婚为由,拒绝核发其配偶外交礼遇签证,仅能以观光签证入台,且时限一到,就要出境再重新申请,遑论享有外交特权。 据了解,这位副代表对此颇为不满,认为自己是因公驻台,配偶跟着过来照顾家庭,却必须不断出入境。吊诡的是,其合法领养的子女,却可视同外交官眷属,得以外交礼遇签证入境,享外交特权豁免。 经过抗议、立委也表达关切后,外交部终于同意放宽规定。现在只要驻台外交官母国出示证明公文,外交部就准核发法定同性配偶居留签证,但入境后仍只能申请“外侨居留证”,还是不能申请享特权豁免的“外交官员证”。 欧洲某国驻台使馆人员透露,其实驻台外交官拥有同性婚姻的例子不算罕见,早年外交部的规定确实造成严重困扰,甚至有人因此申请调离台湾。外交部后来调整规定,虽一定程度降低不便,但“我们还是希望台湾的作法能更尊重、更灵活”。 立委林郁方认为,外交部作法应更有弹性;从观光签证改成居留签证,却仍拒绝核发外交官员证,“等于只做一半”;外交官的法定配偶,“不能因同性婚或异性婚而有差别”,何况这是获其母国承认的合法关系。 年底将出炉的总统府“国家人权报告”,考虑建议将“同性婚合法化”纳入“远景”内容。林郁方说,国家大政“内外有别”,活路外交讲究务实弹性,外交部作法应更灵活,尊重他国驻台外交官合法的同性配偶,予其应享权利,会让台湾赢得世界更多尊重。(联合报╱记者王光慈/台北报导,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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