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作出判决赋予同性伴侣收养权

国际来源:心同网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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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最高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同性伴侣一方有权收养另一方的孩子

上周四,德国最高宪法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一对同性伴侣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此判决受到德国同性恋人权团体的热烈响应。

该诉讼的原告是一对来自德国南部城市施韦因富特的女同性恋伴侣,其中一人欲收养另外一方的三岁孩子,也得到了孩子生父和收养服务机关的允可,但却遭到了基层法院的拒绝,该对伴侣一怒之下向州高等法院和最高宪法法院提起上诉。

巴伐利亚州基层法院认为,如果允许该对同性伴侣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就意味着将伴侣一方的收养全置于孩子生父的抚养权之上,此种说法遭到了德国最高宪法法院的驳斥,宪法法院法官认为,允许伴侣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不会贬低孩子生父的权利,因为孩子的父母究竟如何认定不仅仅由血缘关系所决定,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要考虑到究竟是谁在真正关心她,爱护她。

最近一项调查表明,在德国,约有6600名孩子生活在同性伴侣家庭中,由同性伴侣一起抚养成人。

尽管该判决具有法律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依据现行德国法律规定,同性伴侣不得收养与双方完全无血缘关系的孩子,这意味着同性伴侣依旧无法享受到与异性恋夫妇等同的社会权利。

2001年,德国通过了“生活伙伴关系法案”,该法案虽然在名称上与相邻的欧洲国家以及美洲国家不同,但实质上与大家所熟知的“民事结合”或“注册伙伴关系”是一样的。经行政注册的同性伴侣享有一定的税收、继承、医疗等福利,但与异性恋夫妇享有的社会权利不完全等同。

宪法法院制度于上世纪20年代首创于奥地利,后在捷克、西班牙和德国等国相继建立,德国宪法法院是德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个人或团体如果认为某项法律或判决不合乎宪法精神的话,可以藉此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宪法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请求进行合宪性审查,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并非是普通法院多级系统中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尽管德国在同性恋权益保护方面颇有成就,但相比于同是欧盟成员国的荷兰和西班牙,她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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