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小伙醉酒后被男同事同性“强奸”
国内来源:钱江晚报2013-08-16
小胡1.75米,戴个眼镜,白白净净,眉清目秀。
“我看他长得不错,就有了这个想法。”阿华说,自己以前也从没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喝了点酒,有点冲动。
事情发生后,小胡回了安徽老家,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说:“我不想说。”
男人被性侵为何难以入刑
男性遭性侵在《刑法》上的空白,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2006年起,全国两会上多次出现相关提案、议案,但至今仍未在《刑法》上得到体现。
为什么这个改变这么难?昨天,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
刘先生曾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
“鸡奸”曾属于流氓罪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构成流氓罪。
但《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取消了被称为“一个筐”的流氓罪。也就是说,现行《刑法》中,成年男男强奸(或女对男的强奸和强制猥亵),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不构成犯罪。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同性性行为”,但它实际是把强制实施同性性行为归入了“猥亵他人”之中。
曾建议取消强奸罪的性别限制
但是我认为,严重的同性性侵犯即男男强奸,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作为一般猥亵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力度显然不够。
因此,我在2006年的提案中,提供了两个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
其一,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其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而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和其他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重新定义“强奸罪”目前还不成熟
按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发展趋势来看,修改“强奸罪方案”更符合,但刑法上强奸罪的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远非将“妇女”改为“他人”就可解决问题。
这牵涉到要重新定义“X交”(比如G交、K交等),会引起诸多法律(包括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的连锁反应,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以及刑法理论的混乱。
综合考虑,我认为在现阶段,以修正案的方式,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立法例有日本、俄罗斯、瑞士、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刑法),似更为稳妥可行。
全面改造“强奸罪”,须到全面修订刑法之时(类似于1997年那样),有待刑法理论、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14岁以上男性被性侵按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
8月1日,民警以阿华的行为涉嫌猥亵,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的处罚。
为什么不是强奸?办案民警解释说,法律上有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它犯罪的客体是针对妇女的,没有针对同性之间,特别是成年男子之间。
针对同性之间,只能以猥亵他人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顶格也就拘留十五天。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伟也告诉记者,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都没有包括对14岁以上男性的刑法保护。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阿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 (钱江晚报驻嘉兴记者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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