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会所”同性卖淫 获刑并处罚金

国内来源:心同网2011-06-04

  湖南无业人员米神丙伙同本市某公司员工陈艺,租借房屋开设“男子会所”,协助组织同性卖淫。前天,两人被闸北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1000元。  去年12月23日,警方在中兴路“上海一号线男子会所”查获两名正在从事同性卖淫的男子,并抓获米神丙等十余名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男子。  经查,米神丙在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时,通过网络上传卖淫男子照片、利用网络QQ和电话招嫖、接待嫖客安排卖淫男子卖淫及收取嫖资等,参与该会所的日常管理。2009年初,陈艺明知米神丙从事组织同性卖淫活动,仍然为其租赁房屋作为同性卖淫场所提供帮助。2010年12月28日,陈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神丙、陈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米神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系自首,也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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