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孩侵犯室友因“猥亵儿童罪”获刑

国内来源:辽沈晚报2011-05-24

  新闻闪回:2010年9、10月间,在“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学习的大连男孩程利(化名)被同寝室的室友张强(化名)  多次侵犯。事发时,程利只有13岁。张强19岁,虽然不是这个学校的在册学生,但因为“能力出众”,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事发后,程利转到另一所学校学习,张强因为“猥亵儿童”被刑拘。  记者调查发现“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不是独立的学校,而是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国标舞校区(二校区),其“董事长”尹凤英在办学时有诸多违规之处。  欺负程利的“学生会主席”张强终审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事发时13岁的程利还是“儿童”,张强因此获罪;而学界呼声颇高的男性性侵犯在法律上依然无解。针对事发学校的非法办学问题,大连市将出台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处理。  “据我们了解,张强有女朋友,并不是同性恋,他交代自己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一时激动就想找人发泄。 ”一名办案人员透露。  2011年2月,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3年7个月。  对于该判决张强并不认同,他一再强调并不知道程利未满14岁,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张明春律师是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被害人的,他表示该案件非常特殊。“第一案件发生在学校里,第二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男性,涉及了法律空白地带。 ”  张明春说由于案发当时,程利还未满14周岁,现在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张强提出刑事诉讼是适合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猥亵儿童的,应该比照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从重处罚,量刑在三到五年之间。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强终审获刑3年7个月。“这个最后判决,不仅关系到两个家庭,更关系到此后此类案件的判决。该案件的判决对同性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有着指导意义。 ”张明春律师表示。  律师说法  获刑因受害人未满14周岁 “同性性侵害”亟待立法  程利出生于1997年2月,事发时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  “因为事发于去年的9、10月间,张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事发今年2月以后,张强很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张明春律师解释。  根据我国的法律,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施暴人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今年1月6日,全国各大媒体转载的“北京一男子强奸同性男子被判刑一年”,被炒作成“男性性侵犯同性首被定罪”。而仔细阅读后很多人会发现所谓的 “被判刑一年”,是被害人在反抗侵犯时受伤而以“故意伤害罪”定刑。  “学界对于同性侵害的立法呼声一直很高。中国1979年制定的 《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 ”  张明春介绍。 "同性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它对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和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强奸等性暴力犯罪。 ”张律师认为,“同性性侵害”目前亟待立法。  将设联席会议处理非法办学  本报对该案进行报道之后,大连市劳动局立即停止了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与尹凤英个人的合作。程利的母亲表示,尹凤英并没有停止招生,在此后尹凤英与某模特学校、某艺术学校合作办学,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最近尹凤英又以大连报关学校舞蹈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同时还表示其学生将参加大连服装节的演出。“不久前大连市主管副市长主持了教育局、劳动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这些部门将组成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尹凤英的非法办学,将专门进行处理。 ”大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孙老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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