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传同性黄色小说 80后妈妈获刑

国内来源:法制晚报2011-03-22

  ●法官说法  也许有人会问,网络上流传着大量包含两性关系的色情信息,那发布这些信息的人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  其实,犯罪往往就是一念之差,罪与非罪也就在一线之间。  具体行为  法官介绍说,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等。  构成要素  法官提醒说,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淫秽信息广泛散布,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及利用网络传播。  以上行为须不以盈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定罪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主要指,多次、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等。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  犯罪主体特点  1.年龄低、学历高、智商高。行为人一般在30岁以下,多为大学毕业或是高校在读生,有专家称此为“中国黄网特色”。  2.懂管理。控制淫秽网站的运行,必须有一定的管理常识与思路,否则难以做成。如“九九情色论坛”网站就移植了学校管理体制,设校长、班主任、收费员、高级会员等,层级分明,权责明确。  并且网站对会员升级考核严格,超出标准即可跃升,不达标则被降级。在这些措施“激励”下,网站越做越大,影响也愈发恶劣。  3.精神空虚、双重人格。行为人大多具有正当职业,他们实施此类犯罪往往并非出于生计需要。他们缺乏道德追求和职业自豪感,以传播淫秽物品来寻找在现实中失落的自我,获得所谓成就感与管理特权,以填补精神空虚。  4.缺乏法律观念。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低估了警方的执法能力,认为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法律对此难以规制。正是这种法律观念的缺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相关链接  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100个以上、文章或图片200个以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以上单项标准二倍以上、数量达到两项标准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传播内容中包含未成年人或向未成年人传播的情形,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只需达到以上标准的一半数量,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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