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局副局长:同性性行为是性变态?

国内来源:心同网2009-12-26

  内容提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在谈到淫秽内容的界定标准时,说了一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这句话是否可被解读为“同性恋性行为也是一种性变态行为”?

  12月25日消息,自“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业内外人士都对此热切关注。对于如何界定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曾进行过一番论述,“淫秽信息主要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又没有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这对大力清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低俗内容具有指导性作用。

  “淫秽”、“色情”、“低俗”的内涵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国际上有比较通行的界定办法,比如什么是淫秽信息。通过研究国际上其它国家的法律以及归纳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得出“淫秽”、“色情”、“低俗”的内涵界定。刘正荣说,色情是指整体上不是淫秽的,其中一部分与“淫秽”信息的界定有重合,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刘正荣认为,淫秽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淫亵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以及心理感受;第二个方面,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第三,淫亵性的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第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以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第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第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第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同时,刘正荣指出,界定低俗,在学术界有一些研究,但是,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度,往往有不同的标准。虽然标准有差异,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认识。比如说,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这些内容符合这三个方面,通常可以界定为低俗。它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范畴,但是,相关的限制在有的法规当中有相应的表述,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又不完全是道德规范。比如《互联网文化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里面就有一条,就是不得提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但要清楚一点,任何法律不可能对每个具体的行为做全面的、很周到的表述,只能是原则性的表述。在社会生活当中,有两个准则,一个是法律准则,一个是道德准则。日常生活,主要是靠道德准则来约束。

  (提示:上述文章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仅供讨论和参考。心同网刊载此文出于展示更多媒体动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移动版
© 心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