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组织男青年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

国内来源:心同网2009-11-14

  三男子以开设的保健会所为掩护,组织10余名男青年多次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获取不法收入6万余元。三男子终因组织卖淫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对姚福友、林凡、石刚组织同性恋卖淫一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姚福友、林凡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7年,被告人石刚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3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福友、林凡系朋友关系。2008年底,姚福友、林凡共谋经营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的“极品男孩”保健会所(又名晶冠男士商务会所),并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住宅作为该保健会所的办公地点,由被告人石刚任该会所的记帐员。  2009年1月1日该会所成立至2月20日期间,姚福友、林凡通过自建网站以及QQ聊天等方式招募了10余名男青年,多次组织为其他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每次收取费用人民币300元至1500元不等,非法收取人民币共计64805元。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姚福友、林凡和石刚及数名从事性服务的男青年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缴获电脑6台和赃款人民币5750元。  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姚福友、林凡有期徒刑8年和7年,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是石刚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五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姚福友、林凡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雇佣的手段,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石刚明知上诉人姚福友、林凡以“极品男孩”会所名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积极参与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适当,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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