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庭暴力条例》修订扩大至同性同居者

国内来源:心同网2009-06-04

  劳工及福利局今天(6月3日)公布,《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6月5日刊宪,6月17日提交立法会。  根据修订草案,《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只包括异性同居者,扩大至同性同居者,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上,为同性同居受害人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  劳福局局长张建宗重申,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场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恋关系;这个立场不会因为这次修订而改变,有关修订也不涉及和影响其他现行法例。  条例加入的新的「同居关系」定义,不涉及任何关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联系。具体来说,「同居关系」界定为「指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并包括已终结的该等关系。  建议作出结构铺排的改动,以清楚划定3种不同类别的受保护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关系人士;以及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  《条例》的简称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清楚显示经修订的《条例》,适用於同居关系人士;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同居关系暴力受害人,可同样在新法例下受到保障,以及清楚反映「家庭」和「同居关系」属不同类别,互不干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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