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9人联署建议修改刑法:将性侵男性纳入强奸罪

国内来源:心同网2015-08-07

(心同网8月7日消息)近年来男性被性侵犯的事件频频发生,最终都因为男性遭遇性侵还存在法律漏洞而无法定罪强奸罪,往往都定以流氓罪等给予治安处罚。在我国性侵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一封由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称: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

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就在当天,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封建议信给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第三,废除嫖宿幼女罪。

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男性被性侵法律惩处有死角

本次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似乎与“妇女”无关,而是在为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发声和维护权益: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建议信的主笔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新闻链接:男子夜闯果园性侵守园大叔 扒光衣服蹂躏乱亲),引发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在现有法律情况下,没有办法处理,最多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的侵害,因此对这起案件来说,可以起诉的罪名都不十分对应。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李莹说。

在广州也发生过侵害对象为男性的案件。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化名),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孩辉仔进行鸡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还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虽然阿明的行为对辉仔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为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建议信中指出,“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

男性遭性侵法律保护空白

成年男性被性侵,施暴者该如何定罪?又将受到何种法律惩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位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在我国,性侵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男性遭遇性侵还存在法律漏洞。

男子被性侵少被追刑责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但相较于女性被强奸案件,“强奸”男性的行为人被追究刑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妇女,不利于保护男性,特别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解释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现阶段国内发生的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但阮齐林同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比如,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对此观点,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表示赞同:“此类案件构成轻伤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按照伤害严重程度不同来量刑,如果轻伤以下则可以参考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违背意志法律皆应禁止

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明雯认为,由于不能惩治性侵男性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目前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侵犯,即异性之间,而且是指男性对女性。阮齐林介绍,在国外,性侵犯已经扩展到更广义的范围,即对他人的强制性行为都属于犯罪。国外有强奸罪、猥亵罪、强制性交罪等多种罪名,保护对象也不分男女。

王发旭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

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基于这样的背景,建议我国刑事立法吸收国外把强奸罪对象扩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权打击的周延性和刑罚均衡性上,作出更大改进。”王明雯建议。

强奸对象也不应分男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草案,猥亵罪不再分男女,比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要广。如果草案审议通过后,性侵对象不分男女,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如此一来,性侵成年男性便不需要被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猥亵罪就包括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故意伤害行为等,而且不需要数罪并罚。”阮齐林说。

鉴于猥亵罪的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发旭建议,希望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将猥亵罪的量刑按严重程度分为几档。

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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