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艾滋病感染男口交竟得病?法官认为机率低

国内来源:苹果日报2015-09-26

帮艾滋病感染男口交竟得病?法官认为机率低

艾滋病毒

(苹果日报9月26日台中报道)台中1名感染艾滋病的吴姓男子,2012年约男网友一夜情,事后遭控性侵,网友意外得知吴是艾滋病患,半年后还发现自己也染病,愤而再告吴男传染性病;一、二审均认性侵不成立,吴则认为网友为他口交时仅碰一下,“不到1秒钟”,不算危险性行为,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2人确有口交,但属低风险的危险性行为,且被害网友案后另与3男发生性系关系,无法确定吴是感染源头,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未遂罪,判吴男1年6月定谳。

判决表示,吴男在2012年8月被台大医院验出艾滋病,同年9月,他上网邀当时21岁的男网友到租屋处,约定戴套进行安全性行为,哪知男网友一开始就“无套”帮吴男口交,随后再进行2次“有套”肛交,完事后因吴对网友爱理不理,并催促对方离开,网友遂向警方指控吴男性侵。检警侦办时,吴男才得知吴男罹艾滋病这个恶耗;男网友事后进行艾滋筛检,初期呈阴性,但半年后确认染病。

一、二审法官认为,双方性行为是你情我愿,吴男不构成性侵,吴男并抗辩,男网友办事后一直要求交往,他不愿意,才被告,且事前有告知男网友自己罹艾滋,男网友为他口交不到1秒钟,就被他推开,否认隐瞒艾滋病与网友进行危险性行为,但不被一、二审采纳。

吴男不服上诉三审,他拿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函文,强调口交感染受艾滋机率约0.01%,应不属危险性行为,还强调,国际趋势已将艾滋病视为慢性病,《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的构成要件应严格限缩。

最高法院认为,吴男未戴套接受男网友帮他口交属实,男网友历审也明白表示,若知道吴男有艾滋病,不可能与他发生性关系,法官因此认定,吴男确有隐瞒病情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

最高法院审酌,口交感染艾滋风险约为无套性交、肛交的十分之一,属低风险的危险性行为,但考察男网友案发后半年内,陆续又与3男发生性关系,其中2人是陌生人,无法确认男网友染病源头确为吴男,因此依同条例未遂罪判吴男1年6月徒刑确定。

移动版
© 心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