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玉山顶蹓鸟拍照

娱乐来源:心同网2009-05-30

1.jpg

登上玉山后赤裸全身拍照的男子(照片经处理)

  联合报:男子吕俊升5月26日登玉山攻顶,在主峰石碑旁拍下裸照被PO上网,网友检举他有损台湾圣山之名,警方昨天依妨害风化罪嫌送办,玉管处也祭出吕俊升不准再登玉山处分,同时考虑取消他的攻顶证明。  玉山国家警察队昨天传吕俊升到案,他供称是不认识的山友帮他拍的,不知对方将裸照PO上网。警方查出散播裸照的“locc06”身分,将传他到案说明,同样会依妨害风化罪嫌移送法办。  南投地检署检察官表示,玉山主峰人烟罕至,拍摄裸照若只是自己留念,或私下拿给亲友看,尚不致触法;关键在于主角把裸照PO上网,触犯刑法“散布播送猥亵文字或图片,供人观赏”,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吕俊升在玉山主峰的裸照,前天在“locc06”网路部落格上出现;“locc06”还贴文说,26日登玉山,看见一名叫“台中南屯吕阿舍”男子在主峰全裸,随手拿起相机拍照。  玉山国家警察队接获反映,马上调出入山申请资料逐一清查,发现裸照主角是绰号“阿舍”的吕俊升,昨天将他传唤到案。 另据东森新闻记者陈学风、谢宗桦报导:男子吕阿舍在玉山蹓鸟拍照,警方要依公然猥亵罪侦办,但这样的行为算违法吗?律师说,这样的照片不像露点自拍照,可以使人产生性刺激,不算违反刑法的公然猥亵罪,但照片却让人感觉不舒服,已经触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最重可以罚10万元。  在网路上一搜寻,就可找到一箩筐露胸、露臀或露点的自拍照,不管是百货公司或风景区通通被攻陷,但这些照片的作者与张贴者都已触犯刑法的公然猥亵罪。至于在玉山的“蹓鸟男”吕阿舍,他屁股对着镜头,是不是也同样违法?  律师林琼嘉表示,“这个男子……他如果单纯裸露行为,只是身体呈现来讲,并不至于让任何人产生性的联想跟刺激或满足。”  换句话说,这张露屁股照片在主观上,没有让人产生性欲、羞耻感,因此刑法第234条公然猥亵罪不成立。另外,照片不是他PO上网的,所以235条的散播猥亵物品一样不成立。不过,可别以为没事,因为这样的照片让人看了会不舒服,可是触犯了性骚扰防治法。  林琼嘉说,“可能构成了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对他人为性骚扰,对他裁罚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拍照的地方在玉山,只要玉管处有人看不下去而提告,检方就得依性骚扰侦办,但最后结果为何,还要看法院如何判决。只是这样的照片都具有争议性,民众下次要拍前恐怕得三思。

移动版
© 心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