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与同妻的婚姻“过错”难认定

关注来源:兰州晨报2013-10-23

主持人: “同性恋”隐瞒性倾向而与异性结婚是否构成过错?受害方能否提起赔偿?

梁建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句话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如果情人为“男性”,与解释中“异性”有出入。因此法律在保护的意义上不承认同性同居关系,所以很难认定婚外同性同居关系构成过错。例如案例1中,法院虽然认定张先生是同性恋,但不属于在婚姻中法律规定的“有过错”的行为,因此对刘女士提出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叶茂: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夫妻一方应该告知另一方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实真相,如性取向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就上述案例来讲,如果夫妻一方知道对方是同性恋,是不可能与其结婚的。因此对夫妻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可想而知,受害方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要求。

主持人:案例2中,法院为何认定程某不构成骗婚?涉同性婚姻纠纷中,是否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同性恋一方少分。

梁建莉:毫无疑问,对于这一不幸悲剧,罗某的同性恋丈夫难辞其咎—明知自己是同性恋者,却刻意隐瞒伪装,仅仅为了掩盖自己同性恋者身份,便将无辜的罗某诓骗进入根本无性无爱的婚姻虚壳,这种行为是可耻的。但现行法律对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无论罗某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不构成骗婚。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罗某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某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

叶茂:同性恋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和补偿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同性恋并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当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时,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属于合情合理。

主持人:根据《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80%的同性恋会找异性结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现有法律一个空白地带,那就是夫妻一方为同性恋离婚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

叶茂:我国《婚姻法》明确列举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种条件,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兜底,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不统一,有的认为隐瞒同性恋者身份导致感情破裂,有的认为不一定。因此希望法律或司法解释能新增规定,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中明确列举:“婚前隐瞒同性恋者身份,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情形。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此外,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上,也要有倾斜。建议立法增加对恶意隐瞒同性恋者身份骗取结婚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列举一项:“恶意隐瞒同性恋者身份的”,作为无过错方请求对方赔偿的条件之一。如果导致一方死亡的后果,那么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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