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同性恋 走近同性恋

关注来源:心同网2011-12-29

我国对同性恋宽容度逐渐扩大

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的同性恋权利保护却显得格外艰难,有关同性恋者权利保护尚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法律上的探讨也不多见。然而,这些都在悄然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社会宽容度越来越高,同性恋歧视的“冰山”开始融化。

1957年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同性恋构成流氓罪。

1989年,公安部曾以批复的形式指出对同性恋问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1997年,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重要标志。

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而此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

2005年7月中国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的数据,意味着政府对同性恋群体的确认。

2005年,复旦大学为本科生开设有关同性恋的公共课,这全国高校中是史无前例的。这是大学教育对长期被忽视的社会群体的一种“反歧视呼吁”,更是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一种呼吁。

但是,社会的宽容度毕竟不够。2005年,第一届北京同性恋文化节可谓中国首次同性恋最引人注目的活动,但几经周折,最终夭折。

6月24日,在美国纽约,一对同性恋人庆祝该州参议院投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当天,纽约州参议院以33票赞成、2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该法案。此前,美国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区还有: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爱荷华州和华盛顿特区。新华社/路透

何时走出“隐秘时代”——同性恋的“嫁娶”之困

如果上天能够再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一定会和我爱的男人,相守终身,而不是目前纠结于对妻儿的愧疚……

———一位男同性恋者的心声

虽然目前,中国仿佛是走出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这一步。中国的同性恋者能否得到公众认可和更多的法律保护?同性婚姻能否在中国出现?这仍是很多人期待的一个问题。可惜的是,在这方面,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欠缺,同性恋者不受社会歧视、免于非人道对待、结婚和建立家庭等权利,还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而多数与异性结婚的同性恋者,都不会公开其性爱倾向,潜在危险随之而来。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流行病学专家张孔来教授说:“如果丈夫与同性恋者发生性行为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妻子的概率就非常高。一旦病毒扩散,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同性恋问题,而演变成了社会问题。”

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入了专家的视野。从2001年李银河第一次托人向全国两会递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开始,已经过去了整整十年。在这十年中,她坚持向两会提交提案,只有一两年因错过时间没有提交成功。但2003年时,“同性婚姻提案”由于缺乏足够的附议人(30位代表)而未能成为正式议案;2005年,政协对该提案的答复是:要进一步细化,增加调查结果及实施方案的细则;此后的几年里,有关“同性婚姻”的提案提交后都不了了之,没有回音。

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国范围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分别是: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8)、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已实现部分地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爱尔兰等多个国家已立法承认民事结合的同性恋伴侣关系,并保障双方享有近似异性婚姻配偶的法律权利和福利待遇。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同性恋者的诸项权利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不应该因为其性取向偏差而失去基本人权。作为一个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弱势,法律应当更加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依法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保障他们安宁、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在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法律能否认可同性婚姻。有人认为,爱是上天赐给世人的权利,同性恋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恋爱甚至婚姻模式。这是一种基于法学理念同意同性恋之正当性的观点。但有人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具有基本人权就必须接受其情爱模式,同性婚姻不能合法化。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最大法律难点。

此外,同性恋受社会歧视缺少法律禁止。当前,同性恋群体面临的生存困境首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歧视、排斥与不公正对待,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基于性取向歧视的禁止性规定。现代法治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解决少数群体免于歧视的根本。同性恋者也是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现代公民,理应在人格尊严、福利待遇、就业机会等方面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曾于1998年敦促各国政府废除有关歧视同性恋的法律,要求禁止将基于性别倾向的歧视制度化或写入法律之中。

同性恋受到性侵犯的法律保护机制也尚未建立。有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着重保护的是妇女、儿童的性权利,而同性恋者的性权利被忽略。《法制日报》曾报道过一起16岁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暴的案例,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根据,最终法院未能对施暴老板以强奸罪论处。至于同性性骚扰或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一般只能以治安处罚了事。而来自同性恋“圈内” 的性侵犯,就更难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了。这些都暴露出我国法律的盲区。

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基于同居关系等产生的财产处分(包括继承、馈赠、转让)、子女收养及养老等问题,也尚无明文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将陷司法机关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随着我国同性恋人数的扩大,其衍生的利益将更加复杂,立法需求将更为迫切,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这是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综合中新网 人民网 瞭望 民主与法制时报 网易新闻 《中国性科学》李银河博客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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