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关注来源:北方网2011-03-25

  3、建立同性恋群体自己的社团。结社自由具有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要宪政价值。同性恋者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同样可以行使结社的权利,组建自己的社团。一方面,社团可以为同性恋者提供医学服务和心理指导。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同性恋者从被动接受帮助转变为主动争权、维权。其一,同性恋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由社团出面同侵害方交涉。因为社团是个人的联合,个人做不了的事,社团或许能因其人力、智慧、财富、影响上的优势而轻易实现。其二,同性恋群体可以通过社团实现政治参与,影响关系到自身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9]通过民主程序而制定出的法律也可能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同性恋社团作为其成员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向公共决策层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政府从同性恋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着想,对法律政策做出修正,从而从制度层面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正当权益。值得高兴的是,我国首个由同性恋志愿者组成的民间组织―浙江同志爱心工作组已于2005年8月14日成立。该组织将协助卫生部门在同性恋人群中进行艾滋病防治干预,同时设立“健康情感热线”,为“圈内人”提供帮助。[10]但这样的组织目前数量很少,而且其组织规模和工作内容都有待扩充。

  【作者简介】

  汪地彻,男,2005年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宪法学研究方向。2005年至今,在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任教,讲师,承担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225

  [2]李银河.同性恋合法化的道路有多远[J].中国社会导刊,2006(4)

  [3]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79

  [4]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4

  [5]韩德培.人权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42

  [6]王丽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J].文史哲,2004(4)

  [7]著名同性恋问题研究专家张北川教授和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都呼吁尽快出台《反歧视法》

  [8]M.克斯特尔,邓建中译.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J].比较法研究,2004,(2)

  [9]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7:282

  [10]柏青.同性恋者的曙光[J].健康必读,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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