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凤助虚凰 无奈现实背后的同性恋形式婚姻
关注来源:羊城晚报2010-12-06
■专家有话说 性别研究学者——— 应对社会压力 催生互助婚姻 “同性恋的生活不被认同、甚至被歧视,没有法律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互助婚姻便是应对社会压力的方式,”多年从事性别教育研究的艾晓明教授分析说,“至于当中个体差异化很大,我们不能就此单纯地说谁活得好谁活得不好。” 艾晓明指出,相比“互助婚姻”,她认为更重要的是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我同意李银河的说法,同性恋的合法化比不合法化要好。我支持将同性恋婚姻写入新的《婚姻法》。”著名性学家李银河曾指出,在同性恋婚姻没有合法化的前提下,互助婚姻比传统的与异性结婚更加“人道”。 法律专家——— 一旦婚姻触礁 孩子难说归谁 “按照《婚姻法》,两者登记之后视为合法婚姻,”暨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苏文卿分析指出,“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互助婚姻’者采取协议离婚方式更合适。”她介绍,只要双方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购买的房子能明确证明出资方,根据新的《婚姻法》,这些财产便不会因离婚拿出来分割。 苏文卿坦言,孩子的问题会更复杂:“根据《婚姻法》,婚姻内的子女视为父母的孩子,即便DNA证明不是对方的孩子,法官也要根据情、理、法多方考虑。” 鉴于“互助婚姻”内,女方有的采取“丈夫”的精子、有的自行到医院做人工受孕,婚姻内的孩子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如果在哺乳期之内,法官会更倾向于判给母亲以便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孩子在10岁或者以上,法官还会参考孩子的意愿,”苏文卿指出,“还有双方的财产、有无恶疾、父母双方意愿等等一并考虑,即便孩子曾经判给一方,也不代表会永远属于他/她,也有协议离婚、协议抚养孩子后反悔的情况存在。”苏文卿强调:“一旦双方或者男方找人‘代孕’,问题就更复杂了,可以这么说,目前国内关于这一块的法律‘完全模糊’。”
延伸阅读:形式婚姻家庭 夫妻各有同住性伴侣 一个男同性恋的形式婚姻日记 在家庭压力下 同性恋者选择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的本质是种欺骗,是种愚弄? 回首九年的形式婚姻,浅谈如何经营形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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