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权调查:一个比“艾滋”更弱势群体

关注来源:北京青年报2010-11-18

  “变性人权”谁能说得清楚?  作为只占人口比例1P10 万左右的弱势人群,他们的变性意愿与性别天赋的传统思维定势格格不入。他们在日常生活、婚姻、家庭等问题上的表现也常常与社会传统和既有的人伦道德观念大相径庭。由于性别社会角色扮演的倒错,易性癖者的一些行为,如装扮成异性进入异性澡堂、厕所等公共场所,还与法律规则相违背。  这个特殊人群往往易遭受歧视、嘲弄甚至被人视为流氓、道德败坏者,受到行政或司法的惩处。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一直从社会道德角度评价易性癖者,视其为道德颓废,否定他们求医的要求和转性的权利。  在21世纪开端之际,挪威的变性癖创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变性癖自愿组织。该组织的目的是为变性癖争取政治和社会权利,从而使他们能够在社会里与别的性别人士过着平等的生活,无须恐怕成为社会的被放逐者。这个组织还有这样一个口号:“让我们向社会前进!我们要在社会那里找到生存空间和接纳!”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于秀峰说,在我国,通常情况下,无论男人或女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但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如《宪法》中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款项,《劳动法》中有关于用工不能歧视妇女及妇女休产假的规定;有男子年满60岁退休,女子年满55岁退休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必须为男、另一方必须为女等等。  法律并没有对“变性者”进行特别规定。一个男人变性成为女人后,仍享有男人的有关权利,那么这样的变性毫无意义,对其他女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于秀峰说,从法律上讲,变性人作为一类人群已经现实存在,如何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该类人群的权益是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自1930年首例变性手术之后,西方医学界、法律界等学术界内的大批学者就开始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证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广泛讨论,但态度并不统一。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变性人变性后的性别仍处于法律认定的灰色地带。  于秀峰指出,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经在实务和法律规定中针对变性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符合相关条件的,户政管理机关将重新办理为其性别合法身份证明等等。相信随着人们对变性人的不断了解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指出,“当人的自然身份和户籍证明一致的时候,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变性人通过变性使得自己的自然身份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也通过合法的手续改变了户籍证明上的性别登记,两者只要保持一致,结婚就是正当的。法律主张现实存在,当婚姻主体是一男一女时,他们当然可以结婚。” 对于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只要公安部门确认了其变性身份,并且更改了变性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性别登记,从2003年10月1日起,变性人可按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  警惕幼教不当导致后患  易性癖指的是人从心理上否定自己的性别,认为自己的性别与外生殖器的性别相反,要求变换生理的性别特征,又称变换性别癖或性别转换症,属于性别身份识别障碍。此种行为男女都可见,以男性较多,男女比例约为3:1。  对于易性癖产生的原因,医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与患者幼年时期的生活经历有关。如有的父母生了个男孩,却偏偏想要女孩,于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打扮、教育孩子,使孩子的性心理被扭曲而导致易性癖。  目前,对于易性病的病因,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很难找到治疗该病的根本方法。变性手术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说到底,易性病是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病源是患者的性别自我认识发生障碍。治疗易性病,方向在于通过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使患者认识到顺应自己的天然性别,也能很好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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