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同性恋骗婚骗财产?同妻维权遭遇难题

国内来源:羊城晚报2012-09-05

  争论:同妻——同志之“欺”?

  作为一名前“同妻”,几个月前刚刚结束了“同直婚”的网友“迷失的可可”说:“我觉得这样的婚姻是对一个女人最大的伤害,同性恋并不可耻,但他们的欺骗与背叛都是最可耻的,特别是有了孩子的女人更难从这种伤痛中走出来,走上离婚之路是必然的,无论从哪个方面讲,他们都应该承担离婚之过。想要传宗接代、想要结婚都有很多种方式,但不应该以任何理由去伤害别人。”

  而另一名已经公开其“同志”身份的网友“阿强”称,传宗接代对国人的影响非常深,很多同性恋者因为家长的“传后”压力被迫结婚,包括一些同性恋者自己也希望通过婚姻拥有孩子。我们的社会整体上对同性恋者还不了解、妖魔化甚至歧视,法律也不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要减少“同直婚”的发生,需要改善同性恋人群的生存环境,而不能只是谴责当事人。

  “阿强”明确反对年轻一代同性恋者隐瞒性倾向走进异性婚姻,“我喜欢的是同性,干嘛要与异性结婚?异性婚姻不是我们真心想要的,如果结婚的对象不知情,对对方也是一种伤害。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如果因为性倾向的原因离婚,我认为已婚‘同志’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今年2月,一家专门服务“同志”的网站曾发文称, “同志”个人需承担道德责任,但“同妻”问题,应该放到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加以看待。“同妻”的悲剧各自不同,与“同妻”结婚的男同性恋者的个人经历也不尽相同。正如异性恋婚姻中也有为名誉、地位和金钱而结合的夫妇,异性恋关系中也存在无性婚姻、感情上的不忠实、婚外性和婚外情,“同妻”的遭遇,并不因为结婚对象的性倾向是男同性恋,过错一方就特别罪恶,甚至比异性恋男人更不堪。

  观点:同妻维权遭遇难题

  对于误入“同直婚”的“同妻”们,究竟谁来为他们失败的婚姻埋单?记者采访了公开“同志”身份的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丹。周丹认为,阿红如果对此前的离婚协议上一些条款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比如关于双胞胎女儿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再婚的约定等,“关键是对自己的变更请求要给出充分的理由”。

  而就“同直婚”到底该谁承担离婚之过,周丹表示,因对方是同性恋而认定其为婚姻的过错方,并以此要求过错赔偿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不仅在中国,在国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同妻”或者“同夫”权益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一条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个‘他人’仅仅是指异性。而且,这条规定还要求‘同居’。即使在双方均为异性恋的离婚案件中,构成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证明也非易事”。

  周丹称,“同妻”一旦离婚,除了在举证丈夫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或存在同居行为上有困难,其要求以此判定对方离婚过错并要求赔偿,在法律上也几乎是不可实现的任务。

  但他同时表示:“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婚姻无过错方作出较为有利的判决。”(记者 刘云 李雯洁 艾修煜 2012年9月3日《羊城晚报》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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