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变女结婚被拒 香港高院开审

国内来源:成报2010-08-10

  高等法院昨日审理香港首宗涉及变性婚姻的个案,一名男子四年前接受变性手术成为「真女人」后,08 年欲跟男友注册结婚,但遭婚姻登记官以其出世纸资料仍是「男性」而拒绝。为捍卫爱情,她指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是侵犯《基本法》及《人权法》保障结婚及成家立室的权利和自由,实属违宪,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挑战现行婚姻法。案件今天续审,预料审讯两天。  提出司法覆核的变性人化名W,法庭下令保密其个人资料,传媒不得披露。 W聘请了擅打人权官司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为代表;政府则越洋聘请了来自英国伦敦的御用大律师MonicaCarss-Frisk迎战。  指侵犯基本法及人权法  戴启思昨在庭上指出,W小姐是本港永久性居民,年约20 多岁,出生时是男性,06 至08年前在公立医院及泰国接受多次变性手术。现时,她无论在样貌、外表、社交及心理状况,均与一般女性无异,身份证性别登记为「女」,但按现行法律,出世纸上性别的资料不准更改,纪录仍然是「男」。  W与男友深爱对方,08 年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但婚姻登记官指其出世纸纪录的性别是「男」,因此拒绝两人注册。然而,按《基本法》及《人权法》,保障香港居民当达结婚年龄,可享结婚及成立家庭的权利及自由,该权利亦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婚姻登记官的决定,实侵犯W的权利及违宪。  要求法庭厘清男女定义  戴启思要求法庭诠释《婚姻条例》订明「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条文中,有关「男」、「女」的定义。戴又说,不能单凭基因判断W的性别,以往社会可能会将变性人歧视为怪胎、怪物或者人妖,但现时社会思想开明,亦大为包容接纳变性人,所以法律上应该接纳。变性手术不能还原,禁止W结婚是剥夺他结婚的权利,又说并非要求法庭颁令同性婚姻合法,而是希望法庭厘清女性的法定定义,应该包括变性后的女性。  法官张举能同意本案争议性及影响性大,他反问戴启思变性人和同性恋者的区别,以及倘申请人胜诉,是否意味要颁布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官又指,参考外国案例,新加坡及内地这些华人社会亦接纳变性人结婚,法庭可以仔细考虑这个因素。  案例对其他法律影响大  政府的代表律师陈词时指出,政府容许变性人更改身份证标明的性别,已尽量照顾他们的需要,但政府必须尊重传统的婚姻观念及定义,又指并无理据支持,可以将女性的定义,延伸至变性后的女人。一旦法庭重新诠释男女的定义,将对其他法律,包括刑事法等,例如遗产继承等,造成深远影响,因此,有关问题应交由立法机关处理。(成报记者陈超铨报道)               控辩及法官论点  法官张举能的质疑:  ● 究竟变性人和同性恋者有何区别?倘若申请人W胜诉,是否意味要颁布同性婚姻合法化?  ● 为何有关人士接受变性手术后,要允许他们可以结婚。当中会涉及什么伦理或道德问题呢?社会又要付出什么代价呢?  ● 变性人是天生的吗?不接受自己性别的心理病,是否真的无法医治。如医治好,会否又去更改自己性别呢?  W代表律师的论点:  ● 变性人是天生的,他们无选择。既然香港社会也容许有变性人,政府认许他们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也不应歧视他们,让他们可以结婚。  ● W已进行变性手术,身份证上亦显示为女性,不应单凭基因判断申请人性别,而剥夺其结婚的权利。  ● 以往社会可能会将变性人歧视为怪胎、怪物或者人妖,但现时社会思想开明,亦大为包容接纳变性人,所以法律上应该接纳。  政府代表律师论点:  ● 无证据显示,婚姻条例提及的男或女,是引伸到变性人。  ● 一旦法庭重新诠释男女的定义,将对其他法律,包括刑事法等,造成深远影响,因此,有关问题应交由立法机关处理。  ● 政府必须尊重传统的婚姻观念及定义。(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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