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葛剑雄因不妥当言论向同性恋致歉

国内来源:心同网2010-03-14

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写给葛剑雄的信

尊敬的葛剑雄教授:

  您好。

  很冒昧地给您来这封信,您是我们国家历史地理研究方面的泰斗,堪称国学大师,又是两会委员,在学术和政治两方面都可谓造诣深厚,这是令我辈望尘莫及的地方,故此先一拜。

  晚学的母校也是复旦大学,硕士就是那儿毕业的,现在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在复旦期间,就已经对先生的大名耳熟能详,晚学也上过先生在新浪设的博客,可以看出先生是一个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人,先生也屡屡教导我们治学要严谨,态度方面不能有半点不务实,这些,晚学都铭记在心。

  然而不幸的是,晚学是一个对自我有良好认同、为人处事也恪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且积极谋求同性恋平权、汲汲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男同性恋者,因此,跟先生之间的“误会”就来了 —— 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误会,我个人也不希望先生在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打什么折扣,这个态度,至今很明确。

  我想拐弯抹角不是很好,先生又是治学又是参政议政,日理万机,时间宝贵,我想请先生先看看下面这段报道:

  https://www.danlan.org/dispArticle_27632.htm

  第一页红字部分,就有先生的高论、妙论。客观地说,先生对于李银河教授的提案,特别是关于聚众淫乱之治罪还是不治罪,有很多很客观、很具体、很实事求是、很富有可操作性的意见,这些,自然体现了先生所一贯教导我们的治学要谦虚、老实、谨慎的态度,先生自己也正是在身体力行,相比起那些说一套做一套的学术界的蠹虫,先生的学风和人格自然是叫人“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然而,先生顺便提到的关于同性恋在中国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历史,其持论晚学却无论如何不能苟同,于是又有的说。

先生是国学方面的权威,大概也读过韩愈的“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懂得庄子的“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道理,一个人,即使他是钱钟书、季羡林,也至多只能称其为“专家”而不是“通才”,这个是符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的,我想先生也不会太过于反对,况且先生自己也反复教导我们要谨慎立论 —— 即便对于自己所熟悉的领域也应该如此,遑论是一个自己所涉入不深、仅靠道听途说了解一点皮毛的问题!我想,先生该不会对文革时期“外行领导”的那套持赞同态度,我说得对吧?

  又扯远了,长话短说,免得浪费先生宝贵的时间。关于同性恋之在中国从来也就没有被宣布过取消治罪,这个论断,先生是基于对我们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文之明文规定的理解,还是从早些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无法可依乃至有法不依的不规范执法实践中得出的?先生自己对同性恋现象又是怎么看待?对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庞大的同性恋人群又是怎么看待?对于相关领域的立法,倘若说要明确化、细致化的话,又有一些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 或者说,教诲?

  先生是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的主任,看来这个头衔还不够,还应该封一些诸如法学院院长、社会学系学科带头人之类的头衔,这样才“名副其实”、“够格”。然而不幸的是,根据同性恋问题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研究来看,不要说先生之同性恋一直尚未被取消治罪论之曲高和寡、有沦落为学界“三家村”从而孤芳自赏的危险,就是现在我们同性恋权益活动人士所广泛持的所谓 1997 年中国新刑法取消“流氓罪”从而同性恋去罪刑化了一说,法学专业人士在进行严谨的思考和严格的比对以后,也否定了:因为,“流氓罪”是中国早些年法制建设和现代、和国际惯例脱轨,伴随着大量不规范执法实践乃至冤假错案的“一篮子”罪;这个条款的设立,本身也不是专门用来针对同性恋人群的,同性恋在中国从来没有被明文定过罪;但由于以往政法、法德不分,执法者泛道德化的倾向容易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这个“一篮子”罪,来扣压住一些他们那个年代被世俗偏见所污名化的人和事,包括同性恋;然而从明确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一篮子”流氓罪本身和“流氓罪”被取消以后所取而代之的各种明细化的罪刑,都不包括同性恋;先生自己也说了只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同性恋需要治罪,但这些情况同样不是专门针对同性恋的,而是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共同适用条文;说白了,同性恋从古到今,从来在我国的立法领域,就是一个被世俗多多少少默认存在的法律空白,97 刑法修订,也并不足以成为同性恋运动史上的一桩大事,因为同性恋的身份名分构建,仍然和原来一样,不是罪,但在获得更多的权利方面也受到制约。

先生教导我们扎实调研、小心立论,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却和自己所一贯倡导的唱了反调,在不知不觉之间。吴阶平院士说得好,很多事情只能吃人家的亏,长自己的智商,先生一着不慎,从而不仅使得我同性恋社区的民众非议纷纷、我同性恋维权和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同仁颇有微词,而且,也使得我这个早年间曾经是先生的崇拜者的复旦大学老校友、老小学生,对先生产生了“误会”。看来,唯有更加严格地遵循先生关于治学和做人的训导,才能避免犯和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一样的错误。

  旦复旦兮,日月光华。我至今仍然很怀念我的母校,我至今依然推崇先生的学养和师风,我愿意相信先生的这个论断,是无意间的纰漏,而不是恶意的伤害。复旦大学高燕宁、孙中欣二先生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同性恋研究和同性恋健康干预方面的课程,按照先生自己的原则,如果不了解这个领域又想对之发表见解,那么事先就应该去听听这个课程,也好少生出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当然,作为晚学、无名小辈,这样对教授先生说话,可能是有失恭敬;但学问是只问是非、不看资历,这却也是一个不二法门。我这里还有一些同性恋研究方面的材料,中国人食疗讲究缺啥补啥,先生在同性恋法律问题上出了错,我就提供同性恋法规法理反面的线索。

  以下两个连接,是目前中国同性恋问题的适用法律:

  《同志法律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https://www.aibai.com/ebook/?7;ebook_aibai

《同性恋者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https://download.aibai.com/Files/law/tongzhilaw.pdf

   以下两种著作,一本论文集一本专著,也可以参考:

《同性恋与法:“性、政策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及资料》 周丹 编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年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 郭晓飞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年

  多有冒犯!改日一定前来历史地理研究所赔罪,并聆听先生教诲。

                          祝安!

晚学 再拜稽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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