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年锤杀德国老头一审判决

国内来源:心同网2010-01-19

  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青年晓峰锤杀德国老头傅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晓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晓峰的律师告诉记者,晓峰表示服判,放弃上诉。  案子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晓峰是女性,其他过程与本案完全一致,则法院基本上会认定傅某正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可能判决结果会截然不同。  ■庭审  一审认定晓峰受性侵害事实成立  判决书上说,晓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杀人后分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且晓峰“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判决书也认定了如下事实:2009年7月12日中午,晓峰在房间午睡时,傅某向晓峰提出发生同性性关系,两人发生争吵,晓峰避至厨房,被害人紧随而至,晓峰拿起厨房内的一把铁锤朝被害人的左太阳穴猛击两锤,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防卫过当辩护未获法庭采纳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殷玲受市司法局委派,为晓峰提供法律援助。她认为,判处死缓是一个能够接受的结果,晓峰本人也明确表示不上诉。"当然,离上诉期限还有几天时间,在此期限内,晓峰可随时改变主意,提起上诉。"殷玲说。  据殷玲介绍,她为晓峰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三点:一是晓峰没有杀死傅某的故意,其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且是在傅某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实施伤害行为,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二是傅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三是晓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示。据此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晓峰自己供述,当时他双手抓锤用力打在傅某的左太阳穴上方,傅某的左耳马上出血并慢慢倒地,在傅某快要倒地时晓峰又朝其左太阳穴打了一锤。晓峰持铁锤用力击打傅某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其杀人的故意十分明显。在作案时,傅某虽然对晓峰逼近,但傅某年近七旬,身高也只有170厘米,更兼腿脚有病,又是赤手空拳。而晓峰则年仅20,正值年轻力壮,又手持铁锤,即使不能制服傅某,也有足够能力逃脱。在这种情况下,晓峰用铁锤猛击傅某头部,更在傅某倒地之际再击一锤,显然不具有防卫性质。  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没有采纳殷玲关于定罪的辩护,但采纳了她关于傅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及晓峰认罪好的辩护。  ■回放  不堪同性恋骚扰杀人分尸  晓峰是我市某星级酒店的工作人员,傅某为一德国老人。两人相识后一起到傅某租住的房屋内同居。在同居期间,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但晓峰对这种关系一直引为羞耻,也为此事和傅某发生多次争吵,并多次搬出傅某的出租屋,但都经不住傅某的纠缠又搬了回去。  2009年7月11日,傅某再次要求搬走的晓峰搬回出租屋住,并保证不再对他进行性骚扰。于是晓峰又搬了回去。但第二天中午,晓峰正在午睡,突然,傅某上前掀开晓峰身上的被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晓峰拒绝,并挣扎着跑进厨房。傅某跟了上去,堵在厨房门口,还继续提出同样的要求。情急之下,晓峰拿起厨房内的一把锤子放在胸前,警告傅某不要靠近,否则就要用锤子打他。傅某没有理会,依然扑过去。晓峰挥起锤子砸在傅某的左太阳穴致傅某死亡。  2009年7月14日,晓峰发现傅某的尸体已发出臭味,便用不锈钢刀和水果刀将尸体分成三块,分别抛弃于市内多个地方。200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晓峰工作单位的宿舍内将其抓获。  ■热议  假若晓峰是女性,会判死缓吗?  晓峰虽然被判犯了杀人罪,但他的杀人行为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些差别,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于女性保护自己性权利时的无限防卫权,更觉得晓峰这个案子有探讨价值。记者也以晓峰的案子为蓝本,征询了我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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