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多少罪恶假汝之名?康有为提倡同性婚姻?

话题作者:心同编辑2009-02-14

  今年是五四运动九十周年。五四的长远影响在于文化启蒙,可是最近香港却为一股蒙昧主义的幽灵所笼罩。

  由宗教右派掀动的这股蒙昧主义的歪风,以维护家庭价值,保卫道德文化的名义,对与性有关的问题,开展一场「文化战争」。就连一条本意在于维护家庭安全,防止暴力悲剧发生,以免伤害家庭成员的条例,都在宗教右派无限渲染「家庭制度行将崩溃」这种蛊惑人心的煽动底下,变成一场颇为无聊的意识形态角力。

  以法律条文上的争执所掀起的这场争论,和其他在美加等地宗教右派挑起的「文化战争」一样,都只是他们借题发挥的工具。在他们要从所谓的「世俗主义者」手中夺回美国,重新成为他们理想的「上帝之国」的长期争战中,任何问题(包括无谓如强要在法院内外立「十诫」碑石),都可以成为他们的争战对象。就正如这场论争当中站在极右的一端,声称不能让「同性同居」这个概念,在香港法典上作那怕只是「零的突破」的关启文,也在绕了一大轮法律圈子之后,坦白直言他所关心的,其实只是家暴法修订所带来的「文化含意」和它的「象征意义」。

  同一上帝离婚态度迥异?

  一如一个针对美加教友的基督右派网站所定义﹕「文化战争」是对付周围堕落世界的一场争战,目的是使世界重归基督。他们的文化使命,是与福音的使命并行,目的是由福音去改造文化,使世界顺服主耶稣。在他们为信徒订出的七条文化战争的准则中包括了﹕「认识人人都是战士,教会和每个信徒都加入」、「决心遵行十诫」,并「不给魔鬼留任何余地」。

  基督徒当然有权去信仰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世界观,但令人纳闷的是,在香港这个基督徒占人口只有数个百分点的地方,这批基督宗教右派在家暴条例修订的争论中,从来都没有向公众说明,他们的激烈「恐同」立场,其实只是来自他们这一派对基督教义的狭隘诠释。他们口口声声维护的,就俨然是一些不证自明,自有永恒的「家庭价值」,并把这套未经解释的所谓「家庭价值」论述,和「男女异性」的婚姻制度捆绑在一起。

  基督教从来都站在维护既有的家庭制度的一方吗? 《圣经》上有明言,哪一种是上帝喜爱的永久家庭制度吗?

  基督新教(Protestantism)的教徒,似乎欠了要向香港广大的非信徒解释,为什么相信同一个上帝,天主教至今不容许离婚,而基督新教却可以?历史上是谁(马丁路德?)纵容了那可怕的「零的突破」,令今日家庭制度日益废驰,离婚率渐增,「家庭价值」日益衰落的「道德滑坡」?

  康有为提倡同性婚姻?

  在香港及在中国人社会,轻言家庭价值就更令人迷惑。因为中国文化语境下,家庭价值所指涉的,远非只是近代西方浪漫主义核心家庭的夫妻相爱,子女不滥交、不搞同性恋等,而是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外,一大套以一夫多妻为原型的伦常纲纪、婆媳妻妾,妯娌相争的错综关系,以致三贞九烈、七出之条的戒律,和买卖婚姻、童养媳、妹仔买卖等等延伸的封建礼教,以及为抗衡此等礼教秩序的「逃逸路线」,例如自梳女的不婚同住,金兰结义的姊妹相亲。

  五四时代的时人志士首要冲击者,正是这套婚姻与家庭的制度。他们以平等自由的价值为标尺,鞭挞既有家庭制度,反思「家庭价值」对妇女和广泛人性的摧残,追求人性独立。

  他们问﹕从来如此,便对吗?

  事实上,自晚清以来,中国先知先觉的有识之士,对家庭和婚姻的本质和理想,进行了大量没有禁区的思想探索和生活实验,不单只有妇女离家出走的「易卜生主义」 、自由恋爱,更有「去家」、「家」、「废婚」等的论调和大量环绕这些问题的智性辩论。

  他们那一代人,就是敢想敢问。

  例如,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就直指「家人强合」是一种「苦」,并有「去家界,为天民」的构想,更说在「太平大同之世,凡有色欲交合之事,两欢则相合,两憎则相离……无名无分,无界无限,唯两情之所属。既然人人可得,也就没有强合、占夺、抢争之事」,除此之外,康有为还提到「其有欢合者、不论男女之交及两男之交,皆到官立约,以免他争。」大抵康有为除了是维新志士,更是提倡「公民联合(爱白网注:civil union)/同性婚姻」的鼻祖。康有为的《大同书》,写于西方世界还未有什么同志运动之前。而这些一百年前中国的先知先觉者,早就意识到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演进和变革,与社会、文化和人格进步互相紧密扣连。没有对家庭制度、家庭价值的反思,社会变革进步也只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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