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婚姻第一案虽败犹荣
话题作者:列国同仁2016-04-16
4月13日,全国首例同性恋婚姻维权案在长沙开庭。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文麟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庭审结束后,原告孙文麟和胡明亮牵手走出法庭。他们表示这一结果虽在预料之中,但仍感到难过,同时表示将会上诉。(综合《法律晚报》和《澎湃》报道)
此案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虽然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未将“一夫一妻”明确界定为“一男一女”,但“夫妻”两字在传统视野里有着明确的生理性别指向。“夫”,丈夫也,指的是束发加冠的成年男子;“妻”,孺人也,指的是“从女从工”的女性。孙文麟代理律师称,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上述立法并未明确要求登记结婚者为一男一女。这一说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有些同性伴侣在私下互称为“老公”或“老婆”,或参照异性伴侣的性别角色称对方为“老公”或“老婆”,但这些都不足以颠覆法律机关对于“夫妻”两字约定俗成的理解。凡是稍微懂法的人都知道,有法必依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理念。既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民政部门拒绝为两人登记结婚便是依法行政,法院驳回两人的起诉也是依法判决,都是合法之举,并无僭越之意。
但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正当性。民政的决定,法院的判决,虽然是合法的,但并非是正当的。正如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两个相爱的人,想通过婚姻的方式,升华Ta们的爱情,无论性别相同还是不同,都理应值得尊重和认可。法律虽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但法律也必须遵从和顺应人性。同性恋是古今中外任何文明中都存在的正常社会现象,换句话讲,同性恋就是少数人的人性中的一部分。法律在赋权一部分人结婚的同时,将另外一部分人排除在外,这显然和倡导公正和平等的宪法精神相悖。
如果现行的《婚姻法》在为一部分人打开幸福大门的时候,将另一部分人的福祉关在门外,那它就不是一个良法,而是恶法。韩愈曾说,凡法始立必有病。法律原是人的造作,被当权者用以袒护所谓正统的生活方式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律体系本身扼杀多元的本性。恶法亦法,我们固然要遵从法律的权威,但却是因为像孙文麟和胡明亮这样的人为了实现看似不可能的梦想的一次又一次的尝试,在不断拓宽着法律的边界,推动着恶法向良法的渐变。
虽然此案结局不尽人意,当事人也受到了来自当局各方的压力,但法院能立案开庭,民政能出庭应诉,已然是一大进步,值得点赞。这一方面说明了同性恋人群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我们可以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伸张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则说明,现有的法律程序并未将同性恋人群排除在外,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倡导和推动平权是可行的,而拥有平等的诉权是平权的第一步。
孙文麟和胡明亮失败了,但他们依然称得上是英雄。纵观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几十个国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绝大多数无不经历了大致从“同性恋非罪化–包括就业、服役等在内的社会各个层面的反歧视立法–同性伴侣同居与注册–同性婚姻–同性伴侣亲子关系的确立”的渐变式的变革路径。跟这些国家相比,中国仅仅完成了同性恋的非罪化,目前中国任何单项立法中都没有明确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的内容,同性婚姻不单单尚未成为社会共识,甚至在同性恋社群内也存在争议。同性婚姻对于中国还太过超前,而法律天生的保守性和滞后性,决定了任何跳跃式的法律变革都难以成功。
从这个角度上讲,孙文麟和胡明亮从一开始就难逃失败的命运,甚至他们本人或许也能猜测到会面临这样的结局,但此案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成败,而在于此案能够引发的社会影响和争议。中外媒体这几个月来对于此案的井喷式报道,增加了同性恋人群的社会可见度,提高了公众对于同性恋的认知水平,若能自下而上地引起相关公权力机关的注意,这无疑比案件的成败本身更加重要。对于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任何活在被不公正和不平等对待的社会群体来说,实现平权的第一关是你首先必须被看见,你的声音被听见,当社会共识逐渐凝聚,法律的变革自然也水到渠成。
需要重复强调的一点是,同性婚姻对于中国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学者李银河曾在她提交给全国两会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中说过,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成为中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消除外界的质疑;将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性传播疾病的可能性;有利于中国的人口控制,大幅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可能性,避免造成“同妻”等大量婚姻悲剧;使中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当然,一定会有人以各种理由在阻碍同性婚姻的进程,比如担心同性婚姻会带来世界末日、人类灭绝、道德沦丧和社会动荡等等。但全球数十个国家在过去近20年的历史已经证明,同性婚姻不仅不会带来上述社会问题,反而会极大地推动婚姻和家庭的价值回归,促进社会的多元和文化创新,帮助国家营造更好的国际形象,并推动旅游业、婚庆业、服务业、创意产业等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最终受益的不仅是同性恋群体,还有全体国民。
有一些同性恋社群的内部人士认为,婚姻是异性恋霸权的产物,高离婚率、单亲家庭、未婚生子、“小三”、“二奶”等社会现象早已将婚姻推至破产的边缘,为什么同性恋还要去趟这个浑水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可预知的未来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婚姻和家庭仍然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和大量的权利和福利相互捆绑,因婚姻延伸而来的法律保障是实实在在的需求,像柴米油盐一样不可或缺。比如,当你的爱人遭遇意外,而你却无权继承共有财产,只因为你没有法律认可的一个名分,你如何处理?再比如,当你的爱人躺在重症监护室,而你却无权在家属通知书上签字,同样因为你没有亲属的资格,你又作何感想?仅仅因为婚姻目前是异性恋者的专政就宛然拒之,非要弄个泾渭分明,是将同性恋群体和异性恋群体摆在了极端对立的两面,但无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在更为宏大的霸权体制面前,一样都是受害者。比如,如果你是一名异性恋者,当你的亲朋好友是同性恋者,你是否愿意看到Ta们终生生活在谎言中郁郁度日?你是否愿意看到ta孤独一生却无法与爱人喜结连理?你是否愿意看到你的亲友被视为二等公民被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对待?这些对你是否也是一种伤害?
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以极大程度地缓解和消除上述这些隐忧。同性婚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同性恋者可以有这个权利不用,但当ta们想要用时,权利必须触手可及;异性恋者可以不支持,但在反对之前须明白,你的某一个亲友很可能恰恰需要这样的权利。
我们可能做不到像他们一样,声势浩大地向整个世界宣告他们的爱情,向公权力索要一个给彼此的名分,但请记住孙文麟和胡明亮这两个人的名字。因为,他们的失败,是我们的失败;他们的成功,也是我们的成功。(GS乐点杂志)
作者:列国同仁
媒体人,法律人。现某媒体主编。阿姆斯特丹法学硕士,旅居荷兰8年。
多年中外媒体工作经验,多家网站开设专栏,专注性与性别、性权、法治、文化等议题。联系信箱:lieguotongre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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