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接受同性恋不等于接受同性婚姻

关注来源:苹果日报2012-11-16

香港:接受同性恋不等于接受同性婚姻

同性恋婚姻是个具争议性的问题,它冲击了传统一男一女的婚姻观,要争取同性婚姻并不容易。

同性婚姻应否合法?

有读者提问:香港应否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近日“同志”(同性恋者别称)纷纷出来争取平权,社会热议。中国人好像对此保守,但同性恋在中国实有数千年历史。战国时代魏国的龙阳君是魏王的男宠,后有“龙阳之癖”一词形容同性恋者。中国文化可谓对同性恋不褒不贬,不如今天某些团体视之为邪灵附体或罪大恶极。

接受同性恋不等于接受同性婚姻

上世纪90年代前,同性恋仍属刑事罪行,经社会在80年代多番讨论后,同性恋刑事罪于1991年废除。随着社会开放和越来越多人消除了对同性恋的误解,今天也越来越多人接受同性恋。

不过,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则是另一回事。 2001年,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给予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国家,其后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等都予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因为婚姻涉及法律和社会操作的问题,不少国家仍拒绝同性婚姻。

问题关键在于“婚姻”二字。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包括以下元素:同居、经济上互相支持、有性生活、分担家务、如有子女则共同承担教养责任,以及对维系关系有认真的承诺。但一段关系要具备以上元素,同居和合约便可解决,而不需要婚姻。

婚姻涉及额外权利

同性恋者也希望借婚姻得到与异性恋者相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包括政府为已婚夫妇提供的额外权利,如税务优惠、申请公屋优先权、领养孩子资​​格等;另外,夫妇间权利与义务可得到法律保护,如一方入院或入狱,另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有权决定殓葬安排,离婚的话其中一方可获赡养费。

不过,如果只着眼权益,同性婚姻也不是必需的。不少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虽拒绝同性婚姻,却让同性伴侣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或让他们向政府登记同居伴侣关系,让同性伴侣也得到一般已婚者的权利和福利。

移动版
© 心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