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拉拉:女友遭家人送进精神病医院

国内来源:心同网2012-10-02

  一、自愿方式。自愿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人士,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出院,如果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该告知理由,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

  二、保护性住院。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诊断医师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并由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接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写明。

  三、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当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以及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医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人士应该有不同的方式。

  无论哪种住院方法,都有完备规范的诊疗程序。比如医师接诊时要询问病史、建立病历,并进行相应的躯体检查,因为精神疾病有可能是躯体疾病造成的,另外也有可能自我伤害。之后,医生将进行状况评估,按照病情程度判断是否符合住院标准。如果需要,下一步就是住院治疗。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精神疾病治疗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但从目前精神疾病治疗人群来看,自愿住院方式和公安机关送医的都比较少,保护性住院则比较多。欧美国家自愿住院居多,这与公众对于精神疾病的认知程度有关。

  如果当事人被送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最初的医生接诊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当事人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方案。

  另外,已经对外公布的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通过调整鉴定程序、增加法律救济渠道来防止“被精神病”,具体内容请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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