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同性婚姻!守护的是家庭还是异性恋的“独特性”?

话题作者:青烟2022-01-20

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反正在咱们国家,有不少人,甚至包括一部分同性恋者认为,性倾向是私事,“何必那么高调”。针对这样的言论,我公众号的一位叫“水色”的粉丝回答得非常好:“有些人,请清醒一点,权利问题不是过家家,是政治,是整个社会结构性的问题。如果不想理会这种宏大费脑的问题可以不看,而不是自我训化,把别人的抗争看的一文不值。同时也忽视相对宽松的现状是前人抗争结果的事实。”

全世界已经有30个国家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地区,那就更多。之所以有这样的局面,最根本的原因是针对性倾向的科学研究结果一再证明,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疾病,而是存在于少数人身上的正常的性取向。

同性恋去病化的医学科学历史

其实早在1935年,著名的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依德,就写信回复给一位深受儿子同性性向困扰的美国妈妈,表明了专家对同性恋压根儿不是病的看法:

同性恋是没什么好处,但也没什么好羞愧的,既不是罪大恶极,也不是道德败坏,也不能被分类为疾病的一种,我们认为是性的多样性………古今往来都有许多令人景仰的伟人都是同性恋,包括柏拉图、米开朗基罗、达芬奇等。

1940年代,赫赫有名的金赛博士的性学研究,发现了人类性倾向不是只有喜欢同性或异性两种,而是具有比例性,例如一个人可能存在大部分的异性性性向,少部分的同性性倾向,或是相同程度的同异倾向,或大部分同性少部分异性。他将性倾向分为数字零到六,零为只对同性喜好,一到五为逐渐趋向对异性性倾向喜好,六为绝对异性喜好。金赛的研究奠定了性倾向具有连续性的科学基础,至今这样的概念,也逐渐扩大到所有相关性别的科学角度,也就是说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皆具有光谱性。

有关同性恋是不是精神疾病的争议在1950年代达到最高峰,在精神分析理论蓬勃发展背景下,同性恋一度被列在美国精神疾病统计诊断手册(DSM-II)社会病态人格疾患。1962年,大型精神分析研究又将同性恋视为亲子关系的受创而导致的精神疾病说法推上高峰,此刻同性恋被纳在“精神疾患”之中,在教堂中被视为“恶”,在法律中被视为“罪”,三重悲惨,几乎让同性恋活在极度恐惧及排斥同志的社会情境。但精神分析理论或研究向来被质疑科学证据力薄弱,也因此受到同样领域专家的不断的挑战。1957年,美国心理学家伊芙琳-胡克(Evelyn Hooker)针对男同志的心理调适所做的研究(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质疑既有同性恋本身是不是就是心理疾病。她各找了相同年纪、智商与教育程度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男性,做了各种心理适应测验,发现两组都并没有差异,她做了两点改变性结论:

1、同性恋诊断在临床上完全不存在,其形式多样和异性恋类似。

2、同性性倾向是性形式的一种,属正常的心理。

胡克这个关键性的研究,加上之前金赛研究中连续性性倾向概念,以及精神分析学派佛洛依德之书信考证,这些重大科学研究或心理学理说法,都是促成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会去除了同性恋为精神疾病诊断,很重要的心理科学根据,然而遗憾的是,至今却仍难以去除烙印及扩散在社会对同性恋深深的恐惧。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模糊地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流氓罪。2001年4月20日,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等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将“自我和谐型同性恋”从中删除。这两个事件一般被认为标志着同性恋在中国的非罪化和非病化。

守护家庭,还是异性恋的“独特性”?

台湾于2019年出台“同婚专法”,成为亚洲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

回望过去,在2013年前后,“多元成家草案”连署行动曾在岛内社会引发热烈的讨论,尤其是遭到宗教界的反弹。当时,联合了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一贯道等约十多个宗教团体领袖组成“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台湾有媒体人称,其召开记者会的阵仗可比“六大派围攻光明顶”,似乎同时也弭平了各宗教之间的歧见,貌似呈现一种世界和平的氛围。

不只是宗教界,一些没有特定宗教背景的民众也反对“多元成家草案”。台媒体人陆子钧撰文指出,宗教信仰的价值观不是反对“多元成家草案”的唯一理由,另外也包括伦理价值、社会结构、家庭关系,等等。陆子钧认为,不过在这些冠冕堂皇的反对理由之外,却有一个因素鲜少被提到,同性婚姻威胁到异性恋者在心理上的“独特性”。这也许能解释为什么同性婚姻在异性恋为多数的社会中,会受到如此大的反弹。

陆子钧说,异性恋者在心理上的“独特性”要从社会性认定理论(Social Identity Theory)谈起。社会性认定理论是指个人意识到自己属于团体成员,而能辨识出和自己和其他团体成员的不同,比如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国家等,团体的轮廓也就更清楚呈现,进而使团体成员有向心力,为“自己”(的团体)付出比对其它团体更多。

当社会性认定受到威胁时,社会性认定所勾勒出的“团体”也就可能会消失,因此人们会尽可能捍卫社会性认定。对异性恋者来说,婚姻是其中一项和同性恋者不同的特征。当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有一样的婚姻权,那么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之间就又减少了一项差异,会威胁到“异性恋者”这个团体的轮廓。

在当时,尚未在全境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国,同样面临着相同议题的争议,但是民众对于“婚姻”(marriages)的反弹,似乎比“民事结合”(civil union)要大很多。2007年,哈佛大学的心理学教授雷米勒(Justin Lehmiller),和另外两位专家发表了一项有趣的实验结果,就显示出“同性婚姻”的概念会使异性恋感觉受到威胁。

研究团队设计了两项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假设性法案,两项法案的差异只在于用字是“婚姻”或是“民事结合”,然后找来一百多名平均年龄19岁的异性恋大学生,在他们读了其中一句之后填写问卷,以七个等级评估自己是否支持这项法条,以及是否觉得这项法条会威胁到异性恋、社会、家庭价值、婚姻、个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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