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

国内来源:青年周末2010-11-13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在陪同记者前往小岩应家采访未果后,曾沉痛地对记者说,可见,《刑法》对14周岁以下男童的立法保护比14周岁女童要弱得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男童遭到性侵犯甚至被鸡奸,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也得不到一种公平的对待;这给今后男童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修改“强奸罪”建议5年无音讯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在2005年“两会”期间,刘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刘教授称,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他强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据悉,他提交的这份提案,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的方式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修改“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第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不知为何,很多专家提出的类似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及。  四种“性侵害”三种被忽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种。这也难怪,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在性方面也是如此。同性之间的性侵害被人们认识,更是不久以前的事。  对于男童受性侵害问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这事儿不普遍,因此没必要修订法律,更没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性侵害的男童有立法保护的问题。王太元认为此议不妥。  首先,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间的性侵犯,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和相当的普遍性;如果看不到国际犯罪与法治之间的这种日趋激烈的斗争而认为还“太早”,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问题才临渴掘井甚至亡羊补牢,社会的付出恐怕就太多了。  第二,中国社会早就有了这类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行动,根本说不上“提前”,反而已经有些滞后。除了记者所提到的个例,他所搜集的情况可能比媒体所报道出来的要普遍得多、严重得多。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有立法责任的人,再也不应当用“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老办法来面对这类新问题了。  第三,更进一步说,不仅男性侵害女性需要依法治理,也不仅是女性侵害男性需要依法治理,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之间的性侵害,也应当尽快进入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视线。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或者社会危害不严重(其实事情完全不是这样),当代的立法工作者,也应当本着积极的法治思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之所以出现男性性权利无“法”保护的局面,龙思海分析主要是受社会性别刻板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中,男性始终被视为一个强势的群体,无论在权力的控制和资源的分配方面都强于女性。在立法中也反映出了这种对弱势女性群体的重视和对强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男童等的忽略不计。出现立法“真空和缺陷地带”,致使男童的性权利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导致一些违法和违背公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法律自身的正义和人权价值未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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