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

国内来源:青年周末2010-11-13

  “要不,我还是回京后先问问专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补救的?不行的话我先给他联系一下治疗的事;你们必须把他的病情状况随时告诉我。”踟蹰再三,记者还是调转了脚步,最终选择了放弃。  这是记者平生仅有的一次对采访对象不曾谋面的采访;记者一边往回走,一边向众人打听他长什么样子。村里的百姓描述说,岩应长得清秀白净。只是现在他那双原本很漂亮的眼睛,已被浓浓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忧伤与哀愁笼罩。  强暴男孩,无罪可定?  不算侮辱,不算虐待,也不算强奸  回京后,记者马上就岩应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专家,一是想帮他争取物质和精神补偿;另外就是能把祸害男孩的罪犯绳之以法。然而记者得来的信息却对岩应很是不利。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曾粤兴博士告诉记者,按现行《刑法》,岩坦暴力侵害小岩应的此类行为很难定罪。  他进一步分析,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这类行为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  他个人认为,若试图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将其纳入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则不外乎可以考虑如下相关犯罪:其一,将其解释为侮辱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必须是“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既指当众进行,也指当面进行。该罪侵害的权益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非性的自由,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与名誉而非寻求性的刺激。把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解释为该罪,犯罪构成上有冲突;  其二,将其解释为虐待罪。按照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家庭成员才可能构成犯罪。发生在社会上的、具有更大危害的同类行为则可能因不是家庭成员而无法定罪处罚;  其三,将其解释为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成年女性或成年男性强迫14周岁以上男性性交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所讲的猥亵行为,应当在强奸罪这一命题中分析。  最后曾粤兴博士强调,就现行的《刑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若不通过《刑法》立法途径,此类行为仍然是“法外”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说是伤害罪,好像又太轻了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有专家提出,对这类案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也有专家坚持认定为侮辱罪;她个人认为,以上述两种罪名定罪处罚都不妥。  她说,首先,如定故意伤害罪,必须给身体造成伤害并且伤情必须达到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轻伤以上程度方可构成,对于单纯的猥亵案件基本上不会造成什么身体伤害,对于强暴男童案件,更无法作伤害程度的鉴定;因此,对此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困难。对于采取暴力手段,猥亵或强暴的同时施以暴力殴打致使受害人严重伤害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又过于轻纵犯罪分子。  其次,如以侮辱罪定罪,此罪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告诉的才处理。而猥亵、强暴属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更会给受害男童造成严重的心理或精神损害,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不能体现出罪行相应的原则,有失公平。  几年前,媒体曾经提到有一位19岁男孩,在北京某同性恋聚集的公园内被“轮流鸡奸”。他后来进行法律咨询时说自己被侵犯后内心很痛苦、很想自杀;其原因不在于这个肉体被侵害事件本身,听说法律竟然不能维护他的人身权利,这点让他感到很绝望。  张雪梅认为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这类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处罚。而需要说明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受到特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否则,会给某些不良企图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更使受到性侵害的男童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心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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