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

国内来源:法制日报2009-03-23

  美国是反歧视法最早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国家。19世纪以来美国反种族歧视运动的逐步发展,是与当时美国经济需要不同种族的劳动者平等参与同步进行的。因为种族歧视阻碍了美国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社会的结构,在经济发展中限制了对劳动力的供需结构;而在20世纪以后的性别平等运动,对解放女性劳动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与劳动力等社会资源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性有着必然的联系,社会从其生产经验中认识到了女性劳动力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的参与和贡献其实并不亚于男性,在某些领域还有其优势。所以,美国法律从禁止种族歧视,到性别歧视、国籍歧视、年龄歧视的扩张,都与人力资源的结构对劳动力的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适应的劳动力的参与。因此,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导致了国家从立法层面对禁止歧视的种类逐步扩大,禁止歧视的范围也随之从最初的公共服务和教育领域,扩大到劳动就业领域。  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欧盟反歧视最初禁止国籍歧视的种类有别于美国的种族歧视。为了促进和保持欧盟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各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从而产生了在法律上禁止国籍歧视的需求,以便社会适应经济活动对劳动力结构的自由流动的需要。这就是欧盟反歧视立法禁止歧视的种类从国籍逐步扩展到性别等其他领域的原因。欧盟反歧视法从禁止国籍歧视扩大到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性取向歧视等的变化过程,也可以说明经济活动对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结构合理的需要,是反歧视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动力。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也证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其合理结构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中国经济发展与国家对劳动力逐步解除、放宽、取消农村、户籍的限制联系在一起的。而中国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供应,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的经济发展,与国家改变20世纪50年代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政策联系在一起。如果中国不废止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限制农村劳动力、人员流动的政策,中国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供应及其经济成就也无从谈起。而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劳动力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力来自农村、外地的事实,都证明了中国经济发展本身是逐步消除就业歧视的结果。中国关于农民工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仅是中国反歧视法中消除制度歧视、立法歧视的重要举措,而且也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劳动力供应的法律保障。如果我们看到在上海1800万人口中有800万左右外地人口、广东省外地劳动力占全国农民工50%左右的事实,不难发现正是因为外地劳动力的输入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总之,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和中国发展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与中国实施的平等就业政策、逐渐解决就业歧视的制度歧视、立法歧视的战略是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在这方面中国在反歧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迫切问题,这些问题也影响到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可持续的发展,但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才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的法律。  如果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把这个政治理念转化为社会制度的关键是给每个人公平的机会,而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法律保障。中国在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着的歧视仍然不断地滋生社会的紧张、排斥和对立,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并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这些都说明,我国应该加快反歧视立法的步伐,为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为社会供应高素质的、适应劳动生产岗位的合格劳动力。(文:周伟/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现行法律难有效保障公民平等就业  虽然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但现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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